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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發生家暴事件,是一個人終生無法抹滅的陰影,真的勇敢站出來聲請保護令的人少之又少,在 聲請保護令後真不想再看到對方,勾起悲慘的回憶,請問法律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呢?
首先,如果這個家暴事件是相當嚴重的,您可以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的安全,若有急迫危險的情形,法院應在四小時內核發,這樣可以暫時讓您免於受到家暴傷害。
再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 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 ,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 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 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 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 )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 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與蒐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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