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如果有一個客戶拿一個有圖樣的東西來給我製造, 客戶所提供的圖樣樣本上, 沒有專利號碼 (客戶把它消滅弄掉了)。我有問客戶這圖樣跟東西有沒有專利??客戶跟我說那是公版, 沒有專利, 而我就製造賣給客戶。而客戶也拿去市場上行銷, 但後來我發現那件商品是別人已經申請專利, 且也在市場上行銷了。且圖樣上也有專利號碼, 但我客戶給我的樣本上卻沒有專利號碼 (客戶把它消滅弄掉了)。 那這樣我生產的工廠算不算侵權違法??
依照現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物品專利權人有製造、販賣、使用、進口及販賣之要約等權利。今該工廠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該產品,當然侵害專利權人之所屬專利權,換句話說,當然違法,不管該工廠於接單之時是否知悉。如屆時被專利權人求償時,如能舉證非屬故意之侵權行為,亦只能阻卻懲罰性賠償金,仍無法免除侵權的事實與責任。
回答:
1.如果有明確的書證來證明該公司,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該受該製造委託,理應可說服法官該公司非故意行為。因此,專利權人就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不過仍無法避免還有民事的侵權行為賠償,就是損害賠償金的問題。
依照你的情形,仍必須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才可成立你的專利侵權行為責任...
剩下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要怎樣證明你有無故意或過失...
總而言之,你既然不是故意的,當然不能要你負故意的侵權責任...
要說你沒有過失 (也就是,你要讓大家相信,「我已經很小心、夠小心了」...),口說無憑,也得拿出一些事實(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 (當然,對方也應該會主張你有故意或過失,而提出證據)...
例如,當時,在你詢問之下(這可以算是「你盡到了注意義務」),客戶惡意隱匿「物品有專利」的事實(你說,該客戶把專利號碼「消滅弄掉」了),是被人陷害的,不該歸責於你...
2.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具有專利權的物品,或使用具有專利權的方法,屬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參考,專利法第56條),負排除侵害、損害賠償之責任 (參考,專利法第84、85條)...
由於目前針對專利法的部分,已經全面廢除刑事責任,全部回歸民事責任。就此部分,如製造出來的產品對專利權人造成損害,專利權人是可就此部分提出民事賠償。賠償有兩種算法,一種是依你實施該專利所得利益,另一種是他損失的利益,決定權在對方。
到時,如果真的告上法院,法庭的活動,就是在處理這些...
把握你的原則~「無過失」,一路戰下去吧!!
商務調查部 專案經理: 鄭永津 專線:0800-22-66-11 0926704999 |